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甬北民初字第1449号
原告:浙江广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349号。
法定代表人:邵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文俊,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朝喜。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广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朝喜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广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周进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孙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