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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浙江广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付方学与浙江广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8-24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甬北民初字第615号
原告:付方学。
委托代理人:苏洪维,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予力,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茹。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方学诉被告浙江广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方学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周进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孙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