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民初968号
原告:***,男,199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邸(D地块)D2、D3、D5商业楼5-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1825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足额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聂新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