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民初968号 原告:***,男,199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邸(D地块)D2、D3、D5商业楼5-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1825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足额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聂新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