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执212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3月4日出生,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执行人: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历城区华龙路1825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2019)***字第230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因本案是仲裁执行案件,执行标的符合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仲裁委员会(2019)***字第2301号裁决书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赵 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