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6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MFLYD0B,地址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97034798T,地址济南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03民初6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2年2月至3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2、2022年2月至今,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冻结到期日是2023年2月23日,该银行账号内无可用余额。 (2)2022年3月2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鲁A×××××、鲁A×××××、鲁A×××××、鲁A×××××号车辆,2022年3月3日依法查封其苏C×××××、苏C×××××号车辆,上述车辆均为轮候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本案无法处置。 3、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至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办公地查找,发现其已不在经营,且本院向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邮寄传票,被执行人亦未到庭履行义务。 4、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22年3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根据实际情况,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303民初6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田 野 审 判 员  司 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