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511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3月4日出生,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执行人: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1825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97034798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字第2301号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确认:(一)被申请人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7703.5元;(二)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三)本案仲裁费用2023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承担685元,被申请人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338元;鉴定费1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一)(三)项合计44041.5元,被申请人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因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仲裁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执行人员前往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1825号202室依法向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未实际发现该公司,后本院公告送达上述执行文书。
2.2021年10月18日、2021年10月21日、2021年11月22日、2021年12月2日、2021年12月21日、2022年2月9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查询到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行济南科技支行账户8661××××2695有存款1007.6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支行账户3205××××0024_1有存款2501.88元,上述款项本院已冻结并扣划发还申请执行人。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其他银行有多处账户信息,但仅有极少量存款,本院未予冻扣。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11月30日,本院执行人员至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1825号202室进行调查,经查该处由其他公司在此经营,经向现经营公司工作人员询问,亦不知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相关情况。
4.因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消费措施。
5.因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22年2月9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对本院的调查无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申请悬赏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