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2年02月2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
被执行人: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1825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2019)大仲字第114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