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2年02月2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 被执行人: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1825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2019)大仲字第114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