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303民初6286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法官助理***协助办案,于同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尚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1613元。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8年7月2日至2019年4月20日期间,受雇于被告,主要从事房屋贴砖,工资由被告发放。截止目前,被告拖欠原告合法的劳动报酬合计11613元始终拒绝支付。
被告金尚公司未答辩、未提供证据、亦未委托诉讼代理人。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因被告的分支机构金尚公司徐州分公司经营不善,被告委派工作人员**、**到金尚公司徐州分公司进行管理,处理金尚公司徐州分公司承接的业主的家庭装修工程。**、**联系到原告,要求原告对徐州市云龙区**花园29#-2-802室房屋进行室内瓷砖黏贴,双方约定劳务报酬按30元/平方米计算。2019年4月23日被告金尚公司负责监督装修工程的工作人员**向原告出具的费用报销单载明:用途瓦工工费,金额11613元,打卡***。该报销单已交至被告财务部门,但被告未给付原告劳务报酬。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金尚公司提供了室内瓷砖黏贴劳务,被告应及时给付原告劳务报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报酬116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为45元,由被告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陈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