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民辖终6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1825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991年6月20日生,住山东省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尚***(D地块)D2、D3、D5、商业裙房号
楼5-1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徐州金高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尚***(D地块)D2、D3、D5、商业裙房号楼5-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徐州金高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2民初670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范畴,应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系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只是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适用上述规定;二、本案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徐州市铜山区,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合同履行地在徐州市铜山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中有关意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项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上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指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与发包人因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而本案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达成的协议,虽名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但实为承揽合同,故本案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既不是合同履行地法院,亦不是被告住所地法院,无权管辖本案。本案被告之一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位于徐州市云龙区,故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案移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2民初6706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迪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