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003民初581号
原告宁波天意钢桥面铺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燕宁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扬州润扬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宁波天意钢桥面铺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天意钢桥面铺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天意钢桥面铺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宁波天意钢桥面铺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海建华
法官助理杨莉
书记员徐银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