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025民初2942号
原告宁波天意钢桥面铺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燕宁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扬州润扬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天意钢桥面铺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工程地点为许平南高速沿线。另原告提交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海国税外证[2016]102315号),显示外出经营地为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故本院认为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宁波天意钢桥面铺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3222元,退还给原告宁波天意钢桥面铺装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安静珂
书记员 王清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