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1291执201号
关于宁波天意钢桥面铺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燕宁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的(2020)苏1291民初24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燕宁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燕宁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1033.21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剑峰
书记员 田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