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19855号
原告:**天意钢桥面铺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海曙区中山东路220号16C-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570504315C。
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九龙大道1177号,统一社会代码91360000727776803R。
被告:晋江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崇德路267号金融广场一期二号楼9-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943803772。
原告**天意钢桥面铺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天意钢桥面铺装工程有限公司以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支付工程款592778元为由,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意钢桥面铺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意钢桥面铺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天意钢桥面铺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艺珊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