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科林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泰机械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4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罗商初字第603-1号
原告(反诉被告)济南科林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路11号万汇宾舍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泰机械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四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济南科林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泰机械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临罗商初字第60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泰机械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现因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泰机械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的冻结。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