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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北京)影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9653号 原告:**(北京)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庞开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典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影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北京)影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影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影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影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方淑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圆 书  记  员   郭 悦 - 2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