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9653号
原告:**(北京)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庞开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典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影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北京)影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影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影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影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方淑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圆
书 记 员 郭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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