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3281号
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4号楼6层602室6214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典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典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路11号万汇宾舍4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贺 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钟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