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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3281号 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4号楼6层602室6214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典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典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路11号万汇宾舍4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贺 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钟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