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科林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国电荣华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2-28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15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科林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6435XXXX),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路11号万***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国电荣华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3453437),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甜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济南科林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电荣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大民(商)初字第13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济南科林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国电荣华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1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20元。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国电荣华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国电荣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北京国电荣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北京国电荣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国电荣华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北京国电荣华科技有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科林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货款11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20元,未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国电荣华科技有限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大民(商)初字第138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济南科林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国电荣华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潇
代理审判员 * 鑫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