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4096号
原告:***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鑫一诺广场B座1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RNQQ179。
法定代表人:朱旭,执行董事。
被告:霸州市筑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岔河集乡112国道霸州市汽车站西行4.3公里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MA0F91DR6A。
法定代表人:张东鹏,执行董事。
被告:廊坊巨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岔河集乡112国道霸州市汽车站西行4.3公里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052678403K。
法定代表人:刘春峰,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霸州市筑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廊坊巨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志红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汪 兰
书 记 员 边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