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巨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霸州市筑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财保818号
申请人:***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鑫一诺广场B座1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RNQQ179。
法定代表人:朱旭,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霸州市筑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岔河集乡112国道霸州市汽车站西行4.3公里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MA0F91DR6A。
法定代表人:张东鹏,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廊坊巨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岔河集乡112国道霸州市汽车站西行4.3公里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052678403K。
法定代表人:刘春峰,执行董事。
申请人***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霸州市筑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廊坊巨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霸州市筑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廊坊巨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霸州市筑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廊坊巨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边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