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巨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敖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霸州市筑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财保615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敖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办事处雪宫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926320789。
法定代表人:孟爱丽,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霸州市筑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岔河集乡112国道霸州市汽车站西行4.3公里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MA0F91DR6A。
法定代表人:张东鹏,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廊坊巨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岔河集乡112国道霸州市汽车站西行4.3公里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052678403K。
法定代表人:刘春峰,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敖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霸州市筑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廊坊巨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3日作出(2022)鲁0305财保61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霸州市筑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廊坊巨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淄博敖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霸州市筑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廊坊巨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茂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