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巨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霸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廊坊巨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081执1788号之四十二
申请执行人:霸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住所地:霸州市迎宾大厦10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769805721N。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廊坊巨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隆泰小区A区7号1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05267840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廊坊奥圣杰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康仙庄乡于崔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78702786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霸州市。
被执行人:***,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霸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霸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霸州市。
被执行人:**新,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霸州市水榭花都别墅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霸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廊坊巨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奥圣杰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1081执17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