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081执1789号
申请执行人:霸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住所地:霸州市迎宾大厦10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769805721X。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董事长。
被执行人:廊坊巨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隆泰小区A区7号1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05267840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霸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廊坊巨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霸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2018)冀1081民初2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1081执17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