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振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德州振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03民初1671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90年7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振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迎宾街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虞方方,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德州振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鲁1403民初167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德州振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原告已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德州振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