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03民初167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7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德州振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德州振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陵县振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