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03执保3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7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州振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迎宾街中段路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德州振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申请作出(2019)鲁1403民初167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德州振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执行本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德州振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