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执65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D栋21楼。
法定代表人:余颖。
被执行人:湖南锦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毛塘社区讯通物流基地A4栋4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沙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月宫街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中专学校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富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月宫街1号6栋302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1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2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4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9年4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3年6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粟迎,女,汉族,1989年7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6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锦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富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粟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9)湘01民初35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依法立案。现因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在岳麓区,且岳麓区人民法院已有案件正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19)湘01民初3525号民事调解书即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锦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富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粟迎、***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