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311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金融中心D栋21楼。
法定代表人:余颖。
被执行人湖南锦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毛塘社区讯通物流基地A4栋4F。
法定代表人:苏泽锋。
被执行人长沙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月宫街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中专学校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富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月宫街1号6栋302房。
法定代表人:李兴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小艳,女,1968年12月4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执行人苏泽锋,男,1989年2月3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执行人李兴林,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徐文君,女,1971年4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李耀恒,男,1999年4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李晓曦,女,1993年6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粟迎,女,1989年7月8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执行人苏顺军,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锦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富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陈小艳、苏泽锋、李兴林、徐文君、李耀恒、李晓曦、粟迎、苏顺军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湘01民初3525号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执行。
2020年4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锦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富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陈小艳、苏泽锋、李兴林、徐文君、李耀恒、李晓曦、粟迎、苏顺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4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4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20年4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苏泽锋湘A×××××号、湘A×××××号机动车,于2020年4月29日查封陈小艳车牌号为湘A×××××的机动车,均未予实际控制。于2020年5月15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6月8日共扣划陈小艳、湖南锦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顺军、苏泽锋、粟迎、徐文君银行账户117916.83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办理发放116248.83元(扣除执行费1668元)。此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7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2020年6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锦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富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陈小艳、苏泽锋、李兴林、徐文君、李耀恒、李晓曦、粟迎、苏顺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6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6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3836763元,已执行到位116248.83元,尚有43720514.1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 亮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〇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林焱
书记员莫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