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安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德市鼎城区神鹰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703民初3514号之一
原告:湖南安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安福路社区居委会安福西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德市武陵区东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先利,常德市武陵区东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鼎城区神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板滩镇荷花堰社区井堰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湖南安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神鹰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湖南安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安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德市鼎城区神鹰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安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德市鼎城区神鹰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46元,减半收取4823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共计8593元,由原告湖南安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盛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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