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翔宇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与湖南安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724民初1122号
原告:长沙翔宇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黎郡新宇康景园小区8栋1单元2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泉,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安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临澧县安福镇安福社区安福西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翔宇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安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长沙翔宇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沙翔宇活动板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翔宇活动板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长沙翔宇活动板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