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703执保926号
申请保全人:湖南安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安福路社区居委会安福西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常德市鼎城区神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板滩镇荷花堰社区井堰组。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女,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申请保全人湖南安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常德市鼎城区神鹰物流有限公司、周圣英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湘0703民初35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常德市鼎城区神鹰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2020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常德市鼎城区神鹰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