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安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韩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24执保310号

申请人:湖南安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街道安福路社区居委会安福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远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韩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澹街道办事处上福居委会创新创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赵享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安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韩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湘0724财保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韩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15499元,期限为一年。2020年12月2日,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韩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1549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湖南安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何菲

书记员彭子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