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24财保105号
申请人:湖南安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安福路社区居委会安福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远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友玉,湖南芙蓉(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韩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澧县澧澹街道办事处上福居委会创新创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赵享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安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韩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15499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安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韩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15499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南安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辉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雅婷
书记员胡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