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24执保316号
申请人:湖南安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街道安福路社区居委会安福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远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韩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澹街道办事处上福居委会创新创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赵享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安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韩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湘0724财保1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湖南韩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5499元的冻结。该裁定作出的当日,本院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韩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549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何菲
书记员彭子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