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724民初1998号
原告:湖南安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街道安福路社区居委会安福西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陈远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简政,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廖妹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经济开发区湘福大道东段6号。
法定代表人:张和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友玉,湖南芙蓉(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安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安峻建设公司)与被告湖南廖妹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峻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简政与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友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峻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6000000元;2、判令安峻建设公司对所建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厂房等建筑标的物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8日,安峻建设公司与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签订廖妹子食品厂区新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包括:新建厂房、围墙、办公楼、下水管网、路面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该工程预定于2018年12月28日开工,次年10月18日竣工,签约合同价约15000000元。通用条款约定了工程价款结算标准、方式、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因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的原因迟延开工,园林绿化等施工内容另行发包给他人已违约,厂房的工程计价并未明确约定结算下浮15%。2019年12月,安峻建设公司所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约定向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报送了工程结算资料,结算总价款16082306.06元(含水电消防工程款685597.43元),但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审核回复,按约应视为认可安峻建设公司报送的工程决算总价,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除已付进度工程款10000000元外,尚欠工程款一直未付。
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辩称,安峻建设公司未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结算书,其向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书未加盖公章,也无专业人员签名,报送的结算资料不齐全;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详细内容未经双方确认,消防工程系经安峻建设公司同意已转包给他人,工程未经消防验收,不属于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工程按同期工程定额决算后,总价款应下浮15%,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委托湖南融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简称融达工程造价公司)造价审计,安峻建设公司施工人员参与了对审,咨询造价报告确认工程总价款11296853元,同意支付尚欠安峻建设公司工程款1296853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2018年12月28日,安峻建设公司与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签订廖妹子食品厂区新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包括:厂区新建厂房、办公楼、围墙、下水管网、路面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发包方提供材料),工程承包范围以发包方提供的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该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12月28日,计划竣工日期为次年10月18日。签约合同价约15000000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GF-2018-120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和通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通用条款第14.1条、第14.2条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安峻建设公司与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仅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章,均未在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特别约定和签章。合同协议书签订当日,安峻建设公司与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办公楼、围墙、下水管网、路面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按同期工程定额进行决算,决算后下付(浮)15%后计算工程款。安峻建设公司应提供整个项目所需专用增值税发票,工程款支付分三年付清,第一年付50%,第二年付30%,第三年付20%,施工过程中,工程款按各栋号进度付款,各栋号完成30%后支付该栋号所需工程款的15%,主体工程完工后再付15%,竣工验收后付足50%,工程款支付出现滞后三个月以上的,未付工程款按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标准2%计息。补充协议签订后,安峻建设公司与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负责人口头约定安峻建设公司包工包料,并于2019年3月8日开工。施工过程中,安峻建设公司还与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负责人口头协商,将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案外人丁淳施工,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已付丁淳水电安装工程款290000元,水电安装工程余款尚未竣工结算,绿化工程实际由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自行组织施工。2019年9月,安峻建设公司完成了厂区新建厂房、办公楼、围墙、下水管网、路面工程施工。施工期间,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按进度累计已付安峻建设公司进度工程款10000000元。2020年1月12日,安峻建设公司已完工程经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常德德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湖南省常德工程勘察院、临澧县安福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确认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6月6日,安峻建设公司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审核,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对安峻建设公司报送的竣工结算书未予确认。同年9月20日,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将安峻建设公司报送的竣工结算书委托融达工程造价公司进行审核和现场勘查。同年11月4日,融达工程造价公司出具初步审核结论交安峻建设公司。同年12月15日,安峻建设公司回复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漏计和少计的意见。当月29日,融达工程造价公司与安峻建设公司的施工人员沈斌等人进行工程造价对审,安峻建设公司提出了对审问题回复。2021年9月15日,融达工程造价公司与安峻建设公司再次对工程造价进行协商,未达成一致。同年11月9日,融达工程造价公司出具了廖妹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厂房、2#厂房、配电箱和变压器基础、室外路面附属部分、设备用房、门卫室、污水处理池、办公楼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确认该项工程送交审核造价15566768.38元,审核确定造价11296853.44元,审核减少造价4269914.94元,咨询报告书对建设方与施工方争议部分进行了说明,合同总价下浮15%,施工方不认可,铝合金中空玻璃平开窗、推拉窗、玻璃幕墙、楼梯不锈钢管栏杆和扶手包干价下浮15%,施工方不认可。其中1#厂房总价核减下浮15%的金额776000元,2#厂房总价核减下浮15%的金额750000元。
上述事实有安峻建设公司与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共同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结算资料,安峻建设公司提交的微信截图,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量签单、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及审核情况说明、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账定案会议记录、结算评审初步结论的回复、工程款支付明细和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安峻建设公司与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并对约定的厂区新建厂房、办公楼、围墙、下水管网、路面工程组织施工,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施工过程中变更为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提供材料为安峻建设公司包工包料,其中水电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未在施工范围,系双方协商一致后对施工合同内容的变更,并非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违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14.2条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申请书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结算申请单,该约定未经双方签章明确,不能简单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收到安峻建设公司竣工结算资料后,委托融达工程造价公司与安峻建设公司施工人员进行对审,并对安峻建设公司针对对审初步结论的回复意见及时处理,系对安峻建设公司提交的结算文件的造价不予认可,故安峻建设公司提交的结算文件造价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安峻建设公司安排施工人员参与融达工程造价公司的工程造价对审,针对对审的初步结论提出了回复意见,属于安峻建设公司与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对已完工程造价的重新协商确认,双方经对审虽未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但该工程造价结论系具有工程造价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造价咨询报告书,安峻建设公司未提出证据反驳和申请重新鉴定,造价咨询报告书对该工程造价具有相应的证明效力。安峻建设公司与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办公楼、围墙、厂区道路、下水管网、水电安装、园林绿化等工程按同期定额决算后,下浮15%计算工程款,1#厂房和2#厂房未列其中,按照从主要工程到辅助工程的表述顺序的通常语言逻辑习惯,1#厂房和2#厂房应排列在前列举而未列举,应视为不属于其后“等”字所包含的列举范围,且民事权利的放弃应以明示的方式表述,故1#厂房和2#厂房按该条不属于下浮15%工程款的范围应是补充协议的真实意思,造价咨询报告书中1#厂和2#厂房总价分别下浮776000元和750000元不当,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应支付安峻建设公司1#厂房和2#厂房全部价款,对于安峻建设公司称1#厂房和2#厂房总价不属于下浮15%范围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采纳。安峻建设公司承建的1#厂房、2#厂房、配电箱和变压器基础、室外路面附属部分、设备用房、门卫室、污水处理池、办公楼已经竣工验收,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应按约清偿尚欠工程款,即应支付安峻建设公司工程款2822853.44元(不含水电消防工程款),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拖欠工程款未予清偿,按约应在2021年底前予以清偿,对于安峻建设公司要求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安峻建设公司可要求对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安峻建设公司要求对所建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1#厂房、2#厂房、配电箱和变压器基础、室外路面附属部分、设备用房、门卫室、污水处理池、办公楼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南廖妹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湖南安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22853.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湖南安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所建湖南廖妹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厂房、2#厂房、配电箱和变压器基础、室外路面附属部分、设备用房、门卫室、污水处理池、办公楼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900元,减半收取13450元,安峻建设公司负担7122元,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负担6328元。安峻建设公司已预交,本院结算退回。廖妹子农业科技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二年,当事人应自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易继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雅婷
书 记 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