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03民初3514号之二
原告:湖南安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安福路社区居委会安福西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陈远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常德市鼎城区神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板滩镇荷花堰社区井堰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本院审理原告湖南安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神鹰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安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常德市鼎城区神鹰物流有限公司、***的全部银行账户65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安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解除对被告常德市鼎城区神鹰物流有限公司、***的全部银行账户65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陈凯枫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盛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