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宝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河北宝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执393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159号。
法定代表人:张寒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宝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639号。
法定代表人:梁喜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瑶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中原实业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和平西路111号城角庄幼儿园内。
法定代表人:梁树勇,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河北宝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瑶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原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1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7月0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本案主要财产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冀01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苑颖新
审判员  申 玉
审判员  王海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