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1122号
申请人: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159号。
法定代表人:张寒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宝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639号。
法定代表人:梁喜瑞,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石家庄瑶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与被申请人河北宝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瑶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宝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瑶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360873.8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以其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宝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瑶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360873.8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爱民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