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执2106号
申请执行人***汇融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
被执行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市桥**工农路**/di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08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的存款16597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住房公积金1659749元。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春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晓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