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执1980号
申请执行人:***汇融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
被执行人:***瑶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裕华区建通街**现代城小区1-1-1004/div>
被执行人:河北宝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市桥**工农路**div>
本院在执行***汇融农村合作银行与***瑶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宝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08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的存款7109177元(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春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池云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