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凯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衡阳市珠晖区衡冶社区服务指导中心、湖南凯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405财保46号
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衡冶社区服务指导中心,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东风路互助里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凯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411号园康星都荟小区5幢B单元20层20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德海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张集乡人民政府办公楼289室。
法定代表人:**刚,总经理。
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衡冶社区服务指导中心于2020年7月22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凯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德海工程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8462.5元。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衡冶社区服务指导中心以自有坐落于衡阳市珠晖区(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珠晖区字第××号)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衡冶社区服务指导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凯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德海工程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8462.5元;
二、查封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衡冶社区服务指导中心坐落于珠晖区(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珠晖区字第××号)房产。
案件申请费4612元,由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衡冶社区服务指导中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