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凯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衡阳市珠晖区衡冶社区服务指导中心与湖南凯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德海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05民初1199号
原告:衡阳市珠晖区衡冶社区服务指导中心,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冶金街道互助里3号。
法定代表人:邹少林,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素珍,湖南云天(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凯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411号园康都芸小区5栋B单元20层20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唐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德海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张集乡人民政府办公楼289室。
法定代表人:薛成刚,该公司经理。
原告衡阳市珠晖区衡冶社区服务指导中心与被告湖南凯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德海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衡阳市珠晖区衡冶社区服务指导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衡阳市珠晖区衡冶社区服务指导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雯
人民陪审员  邹修华
人民陪审员  何冬冬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帅亚
代理书记员  徐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