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凯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湘潭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凯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2财保12号

申请人:湘潭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

法定代表人:谢焱。

被申请人:湖南凯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唐伟。

申请人湘潭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凯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531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潭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按相应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保全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湘潭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 判 员  李育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何婵娟

代理书记员  彭 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