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光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与江苏天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汉川市光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民初3549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址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汉川市光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江苏天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汉川市光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5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