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81民初1265号
原告:湖南振鑫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阳街与迎春路交汇处新合作国际物流园信息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595462465L。
法定代表人:吴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男。
被告:北控智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二环路西一段**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88011Y。
法定代表人:杨永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倩倩,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让伟,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控清洁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前湾保税港区北京路**办公楼****信用代码91370220MA3CM09N9T。
法定代表人:黄卫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晶,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湖南振鑫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控智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控清洁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振鑫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振鑫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振鑫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78元,减半收取12689元,由原告湖南振鑫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小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炫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