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02民初968号
原告:黄俊,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金财,娄底市娄星区湘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秋香,女,汉族,1983年10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湖南振鑫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阳街与迎春路交汇处新合作国际物流园信息大楼A区12层1202室-1210室。
法定代表人:吴胜。
被告:李双喜,男,汉族,1989年7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俊诉彭秋香、湖南振鑫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李双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彭秋香、湖南振鑫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李双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俊申请撤回对被告彭秋香、湖南振鑫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李双喜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俊撤回对被告彭秋香、湖南振鑫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李双喜的起诉。
审判员 朱焕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