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振鑫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等十四人与被执行人湖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3127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11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县。
被执行人湖***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阳街与迎春路交汇处新合作××大楼××层××室××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595462465L。
法定代表人吴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等十四人与被执行人湖***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系列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即本院(2020)湘3127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的银行存款639960元,并于2021年3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发放人民币87380元(含案件受理费980元)进行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20)湘3127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20)湘3127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