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宏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科宏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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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25执23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浙江科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77680247D。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县大道东钱湖段211号。
法定代表人:赖海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达,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执行人:周林东,男,1962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执行人:林赛,男,1982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科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林东、林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25民初6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林东、林赛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科宏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周林东、林赛向申请执行人浙江科宏建设有限公司支付6071412.51元及利息、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周林东、林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周林东、林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周林东、林赛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周林东、林赛的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0164(宁波银行)、0062(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4897(鄞州银行)等多个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6071(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118(泰隆银行)、7338(中国工商银行)等多个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周林东名下坐落于浙江省象山县大徐镇下院村的房地产已查封,但该房地产系集体土地性质,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周林东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到位;被执行人周林东名下尾号为5313(宁波银行)、1945(宁波银行)、8454(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多个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林赛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到位;被执行人林赛名下尾号为1800(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7628(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7302(中国建设银行)等多个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已冻结。截至2022年6月22日,被执行人***、***、周林东、林赛尚应履行执行款6071412.51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周林东、林赛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周林东、林赛作出司法罚款各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周林东、林赛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2022年5月23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科宏建设有限公司并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没有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周林东、林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25执2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志勇
审判员蒋晓瑜
审判员叶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徐蓉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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