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宏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宁波浙闽船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2民终10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民和路519号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浙闽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聚兴西路626弄55号(涌泉大厦)2号楼4-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枫林路1号三层-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二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浙闽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闽公司)、原审第三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5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省二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上诉人的承包范围包括区室外消防管环路系统的系统预埋(制)、系统安装等,上诉人应对消防管因铺沙等不符合规定导致消防管漏水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任何依据,且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案涉消防工程的原始设计图纸没有消防管铺(包)沙的项目、案涉工程的造价预算及结算中均更没有回填沙土的造价和结算费用,故消防水管的回填施工并不在上诉人的承包范围内,因此该项施工不符合标准的责任不应由上诉人承担。消防管铺(包)沙实际是由原审第三人实施,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直接进行工程款结算,故该项施工不符合标准的责任应由原审第三人承担。二、一审判决超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事实认定和说理,违反法定程序。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已撤回反诉诉请,故对案涉工程之质量问题,一审法院不应进行实体审理,故被上诉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所产生之鉴定费用,应全部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三、一审判决以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安装施工合同未对工期进行明确约定,故不予支持上诉人提出的因工期延期导致的人工工资补差15万元之诉请,有失偏颇。 浙闽公司答辩称:消防管道相关事宜均是上诉人承包的,对此在合同及招标文件均提到了承包范围,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上诉人委托原审第三人施工的部分并非漏水的部分。一审判决并未超出上诉人的请求。工期延误损失不应得到支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期,被上诉人在因故迟延施工时均会告知上诉人。 **公司未发表述称意见。 省二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32965.4元;2.被告支付原告因工程延期的人工补差15万元。后省二建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其中以工程款311903.75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5日起根据同期LPR计算的利息;以质保金316061.65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5日起根据同期LPR计算的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事实:2013年11月15日,浙闽公司(甲方)与省二建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消防工程安装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省二建公**包涌泉商务大厦消防施工工程。合同价款为5150816元。工程承包范围: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喷淋(含防火卷帘、垂壁)系统、全部消火栓(含独立式干粉灭器)系统、防排烟及通风系统、地下室消防泵房系统、变配电房灭火系统、人防部分排风管的制安施工、区室外消防管环路系统等系统合成、系统预埋(制)、系统安装、系统调试、系统验收、工程维保、履行承诺等。2.本工程范围包括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消防验收之要求进行及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工作。3.工程范围包括承包方对现有招标图纸和进行过程中图纸(包括装修阶段)的优化设计和报审。工期要求:根据消防及本工程施工的特点,本工程按照甲方要求,施工总包单位制定的合理的施工工期,乙方必须遵照实施。甲方要求的竣工是指合同内工程全部完成,系统功能全部开通运行,并且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乙方应随土建进度随时无条件配合,对于没有及时掌握土建进度而导致消防进度的影响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乙方的误工损失。质量要求1.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地方合格验收标准。2.质量要求达不到招标文件执行之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要求,以乙方违约论处。如非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抗拒配合总包和相应方要求予以完善和必要的有条件协商。工程款支付方式:1.施工班子进场7天后支5%的备料款。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按:(1)完成全部预留预埋管线(对应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2)主体部分所有消防设施及管线完成50%时,支付至合同总价的30%;(3)主体部分所有消防设施设备及管线安装全部完成时、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50%;(4)消防工程全部施工完成,试压合格,全部设备就位联动后,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0%;(5)消防工程验收合格后,且所有资料移交甲方(符合档案馆存档要求),凭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报告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6)在竣工验收结算审核后2个月内支付至工程结算审定总造价的95%;(7)剩余工程结算价的5%的款项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派驻***为本工程项目经理。专业工程师,负责与乙方的日常业务对接,在项目经理的授权下工作。2.提供给乙方本工程施工图纸,负责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纸的审批。3.乙方涉及工程的任何变更、进度、造价的审查、核定和调整等必须经过甲方项目经理的确认。涉及到费用的工程签证须经甲方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才生效。4.甲方的指令、通知由甲方项目经理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监理公司,由监理公司发出及监督执行,乙方代表或乙方收文人在回执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指令应予以执行。乙方对口头指令有异议的,应在发出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否则,口头指令有效……8.按合同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承包人***按工期目标完成施工任务,并顺利通过消防验收,办理相关事项手续,负责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9.乙方在本工程施工前,须全面检查在工地上已由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而又会影响本工程的有关工程的标高、定位、尺寸、质量等等,直至满意为止方可施工。若此等已完成的工程有错误或不配合本工程的需要,乙方须立刻以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没有按上述要求通知甲方而进行施工,则被视为已全面接受此等已完成的工程,而任何以后因上列原因而引起之延误及损失,一概由乙方承担。10.施工阶段乙方对施工图纸应认真核查,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提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验收规范之部位并及时予以纠正。尤其是要积极参与制定对设计图纸中错、漏、碰的问题及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要及时进行图纸优化设计-确保顺利施工。否则由于该类问题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4.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递交监理公司,由监理公司转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18.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私自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所有的设计变更需设计院、监理、施工单位、最终由甲方签字后方可执行,否则责任自负……工程质量保证及检验1.设备材料的质量保证……2.安装的质量保证和验收:(1)乙方供应的设备材料及工程施工质量,在符合合同文件的规定的同时亦不能低于国家有关施工及验收的质量标准……3.工程质量保修(1)按《国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现行版执行。即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按从总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结算造价的5%为质量保修金,在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满12个月后退还保修金总额的40%(不计利息),满2年后无息退还全部余款。(2)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本工程的各种质量问题,乙方应在24小时内派专人前往,出具维修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承担费用。若造成间接损失的,应根据其实际损失或第三方评估价值,由乙方进行相应赔偿。 2014年5月15日,浙闽公司(甲方)与省二建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智能化工程安装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省二建公**包涌泉商务大厦智能化工程,双方约定由省二建公**包浙闽公司在建涌泉大厦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等。合同价款为1154410元。工期、开工要求:合同工期按总包工期要求,以不发生影响总包工期情况为合格标准。支付方式:①主楼结构结顶,完成全部预留预埋管线后,甲方支付本工程合同总价款到20%;②室内外完成穿线,面件(监控头、立杆、面板等)到位,甲方支付本工程合同总价款到60%;③全部设施设备调试完成,运行成立后,甲方支付本工程合同总价款到80%:④弱电智能化工程验收合格后,且所有资料移交甲方(符合档案馆存档要求),凭公安技防部门验收合格报告,甲方支付本工程合同总价款90%;⑤在竣工验收2个月内决算审核后支付至工程决算审定总造价的95%;⑥工程维修保证金5%,保修期满后20天内付清。保修期按从总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结算造价的5%为质量保修金、在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满12个月后退还保修金总额的40%(不计利息),满2年后无息退还全部余款。 签约后,省二建公司按约施工。2016年8月10日,省二建公司向浙闽公司发送技术联系单,联系内容:图纸原设计室外消费环管为球墨铸铁管,现因室外回填物中有大量石块及混凝土块,容易造成铸铁管的破损(因铸铁管韧性较差,受挤压易破损)。故我方建议更换为钢丝网骨架聚乙烯复合管。请审核确认。2016年8月12日,浙闽公司同意室外消费环管变更为钢丝网骨架聚乙烯复合管。 2018年2月5日涌泉大厦消防工程验收合格。2018年4月17日,涌泉大厦安防系统工程通过竣工技术检查。消防工程竣工后,埋设在地下的消防水管多次发生漏水现象,省二建多次对漏水点进行维修。漏水点主要发生在埋在涌泉大厦东面、南面的消防管。 2019年2月3日涌泉大厦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019年8月22日、2019年9月20日,经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分别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涌泉大厦智能化工程结算造价1168656元,涌泉大厦消防工程结算造价为5252577元。涌泉大厦消防工程结算造价系按照之间设计的球墨铸铁管进行结算。两项工程共计工程款6421233元,浙闽公司共计支付工程款5788267.6元,尚欠省二建公司工程款632965.4元。 2020年6月12日,浙闽公司向省二建公司发通知:“我公司的消防工程由贵公司施工。工程交付后,因为消防管道漏水问题,一直未能正常使用。期间,贵公司也进行了多次维修。其中,最后一次维修时间为2020年1月15日。近日,我公司又发现严重漏水现象,经观察:2020年6月10日14:58分仪表计量器刻度为10043立方米,6月11日15:39分为10040立方米,6月12日15:46为10088立方米,即第一天漏水37立方米,第二天漏水48立方米(对于仪表刻度,我公司已经摄像保存)。由此可见,漏水量非常巨大,长此以往,损失巨大。为此,特郑重通知贵司,请贵司接到通知后2日内排除故障,否则,将由贵**担一切后果。” 在审理期间,浙闽公司对省二建公司提起反诉,其反诉诉讼请求:1.被反诉人赔偿埋设在地下的消防水管的返工(或改建)费用(具体以鉴定报告为准);2.被反诉人赔偿水费损失54500元。事实与理由:反诉人的“涌泉大厦”的消防工程和智能化工程由被反诉人施工。工程竣工后,埋设在地下的消防水管多次发生大量漏水现象,一直无法正常使用,以至于一段时间以来,反诉人不得已将水管的总阀门关闭,导致整个消防系统瘫痪。智能化工程也存在系统误报警以及停车场的道闸显示器故障等问题,一直不能正常使用。其中,2018年6月13日、9月7日、11月21日,2019年3月5日、7月17日、9月25日、11月14日,2020年1月15日,被反诉人分8次对水管的9个漏水处进行了维修。2020年6月,反诉人发现水管又漏水,向被反诉人发函,要求在接通知之日起2日内排除消防水管的故障。由于消防水管存在问题,导致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状况,经咨询专业人士,该问题唯有通过返工(或改建)方能解决。同时,由于漏水给反诉人造成巨大水费损失,被反诉人应负赔偿之责。后因消防水管的返工(或改建)费用需鉴定才能确定,浙闽公司向该院撤回反诉,表示另行解决。 又,经当事人申请,该院在审理期间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的埋设在“涌泉大厦”地下的消防水管进行了鉴定,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量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1.涉案消防水管管材相关项目的检测结果符合国家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T189-2007《钢丝网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材及管件》规定的要求。2.涉案消防水管的回填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GB50268-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国家行业标准CJJ101-2016《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规定要求。浙闽公司垫付鉴定费80000元。 因省二建公司向该院申请诉讼保全,该院对浙闽公司的房地产进行了查封(保全金额为782965.4元)。省二建公司向该院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2021年4月9日,浙闽公司向该院汇入782965.4元,提供了足额的担保以申请解除对其房地产的查封措施。 另查明,2016年4月22日,浙闽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市政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公**包涌泉大厦市政工程施工图范围全部内容和景观园林工程的基础部分。2016年11月14日,**公司向浙闽公司提交工程联系单,其中要求增加工程量:黄沙包消防管,截面:宽*高*长550MM*500MM*室外消防管图纸长度。建设单位(浙闽公司)意见:上水管包管,属合同外项目。消防管填黄沙**提出增加,工程量按图上标线丈量,截面属实。2018年11月12日***在建设单位意见上注“沙包管子合计170米”。后在双方审核结算中,消防管砂包管工程款为9783.37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消防管的回填施工义务及因消防管铺沙等不符合规范导致消防管漏水的责任应由谁承担。 该院认为,消防管的回填施工属于省二建公**包范围内工程,省二建公司应对消防管因铺沙等不符合规范导致消防管漏水承担相应的责任。理由如下:1.根据省二建公司与浙闽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安装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区室外消防管环路系统的系统预埋(制)、系统安装等,故消防水管的回填施工应在省二建公司的承包范围内。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省二建公司与浙闽公司已经对涉案室外消防水管的回填施工义务进行了变更。从**公司提供的证据工程联系单看,**公司施工了其中170米的消防管铺沙工程,不能证明所有的室外消防管的铺沙均由**公司完成,更不能证明所有的消防管回填工程均由**公司完成。对消防管进行铺沙只是消防水管的回填施工的一部分工作,由浙闽公司人员要求**公司施工部分消防管铺沙和支付相应工程款,不足以证明涉案室外消防水管的回填义务进行了变更。3.即便涉案室外消防水管的铺沙工程均由**公司完成,作为专业的消防水管施工主体,省二建公司的后续施工应在确认铺沙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再予以施工。因此,省二建公司应对消防管因铺沙等不符合规定导致消防管漏水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院认为,省二建公司与浙闽公司自愿签订《消防工程安装施工承包合同》、《智能化工程安装施工承包合同》,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及行政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省二建公司已经完成约定的工程,浙闽公司理应按约支付工程款。现因省二建公司施工的消防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款至今未结清。浙闽公司对尚欠的工程款金额无异议,该院对省二建公司要求浙闽公司支付工程款632965.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省二建公司要求浙闽公司支付原告因工程延期的人工补差15万元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安装施工合同》未对工程工期进行明确约定,故省二建公司的该项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省二建公司要求浙闽公司支付利息损失(其中以工程款311903.75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5日起根据同期LPR计算的利息;以质保金316061.65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5日起根据同期LPR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对利息的计算应以该院认定为准。该院认为,消防工程的工程款结算审核系在2019年9月20日完成,故尚欠的工程款扣除两个工程5%质保金后的311903.75元的利息起算时间应从2019年9月21日起算。关于质保金部分的利息,因合同约定保修期按总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总包竣工验收为2019年2月3日。合同又约定结算造价的5%为质量保修金,在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满12个月后退还保修金总额的40%(不计利息),满2年后无息退还全部余款。因消防工程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基于质保金的性质,浙闽公司有理由不退还消防工程的质保金。鉴于浙闽公司就因消防安装施工质量问题在审理期间已撤回对省二建公司的反诉,表示另行解决,故相关于消防工程的质保金262628.85元(5252577×5%)应予以支付,但不应计算利息;浙闽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智能化工程安装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故关于智能化工程安装施工的质保金计58432.8元(1168656×5%),其中40%从2020年2月3日起算,其中60%从2021年2月3日起算。浙闽公司抗辩其已经将尚欠的工程款已经支付至该院,对之后的利息不应支付。该院认为,浙闽公司系为了变更其被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而向该院缴纳省二建公司申请保全的金额,不能视为已经支付工程款,对浙闽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宁波浙闽船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632965.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其中以工程款311903.7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3373.12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3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5059.68元基数自2021年2月3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宁波浙闽船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3685元;三、驳回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1630元,由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宁波浙闽船务有限公司负担1013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81.5元,由宁波浙闽船务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80000元,由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宁波浙闽船务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消防工程安装施工承包合同》、《智能化工程安装施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上诉人已完成约定的工程,被上诉人应按约支付工程款632965.4元。上诉人诉请要求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因工程延期的人工补差15万元,但双方签订的合同未对工程工期进行明确约定,一审判决据此认定该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在一审中虽撤回反诉,但对上诉人主张的工程款632965.4元利息损失的计算涉及到双方的违约责任认定,一审法院对诉争工程的质量问题进行审查,审理程序并不违法。根据《消防工程安装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诉争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区室外消防管环路系统的系统预埋(制)、系统安装等,故消防水管的回填施工应在上诉人承包范围内工程,上诉人应对消防管因铺沙等不符合规范导致消防管漏水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诉人认为消防管铺(包)沙实际是由原审第三人实施,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一审判决对工程质量鉴定费用的处理也无不当。 综上所述,省二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余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五日 代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