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06民初1972号
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县大道东钱湖段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7768024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孤山镇望江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YQ8AX76。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苏百代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区街共建标准厂房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698834395。
法定代表人:沈阳。
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百代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正式立案,原告于同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百代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百代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百代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欧林
二○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