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宏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06民初1972号 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县大道东钱湖段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7768024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孤山镇望江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YQ8AX76。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苏百代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区街共建标准厂房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698834395。 法定代表人:沈阳。 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百代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正式立案,原告于同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百代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百代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百代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欧林 二○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