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淮宿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宿州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财保206号

申请人:安徽淮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仁和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樊其涛。

被申请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宿州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宿州市新都市华庭****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建。

申请人安徽淮宿建材有限公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得的执行工程款85万元。并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得的执行工程款85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安徽淮宿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恒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敏